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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家庭遗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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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俊律师,韦俊律师:广西师范学院本科毕业,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正式律师执业,至今工作经验已由12年之久。执业经验:韦俊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上市企业行业从业背景,同公、检、法、司、政府等在工作中均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良好的司法、政府资源。投身律师行业后,以律师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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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吗 法定继承人顺序先父母还是先子女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来源: 南宁家庭遗产纠纷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家庭遗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

  韦俊律师,南宁家庭遗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吗

  继承人在合法继承遗产后,如果出于某些原因突然死亡的话,就会再次引发继承问题。那么此时应该继承哪些遗产呢又该怎样继承呢接下来就由的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吗的更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吗

  1、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


  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案情介绍

  甲乙为夫妻,二人于解放前结婚。甲的祖上于解放前分家,分给甲平房六间,此时甲乙已婚并生育子女,乙于1961年因车祸去世,据其子女称,乙生前无遗嘱。乙父先于其去世,而乙母后于其在1963年去世,乙遗有配偶、子女和一个弟弟。文革期间,上述房产上交政府房管部门,文革后落实政策,房产发还给甲。1985年甲取得该房产的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1988年甲立有自书遗嘱四份,将上述全部房产留给其四个子女。甲的子女于近日持甲的自书遗嘱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经审查认为,此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甲的子女均对四份自书遗嘱无异议。问公证员能否直接以该遗嘱为依据办理继承权公证


  法律分析:首先该房产为甲乙二人婚后甲方从其祖上分家继承所得,且共同使用,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该房产应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后,属于乙的一半房产遗产开始发生继承。在乙的继承人中有其配偶、其父母及其子女。乙的父亲于解放前去世,则其遗产份额应由配偶、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根据民法原理,共同继承财产不是遗产的形态,而是财产所有权的形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不明示放弃继承的权利,则均享有继承权,因此应当认为乙的房产份额已经由各继承人概括继承,只是尚未实际进行分割,因此该遗产已转化为共同继承财产,各继承人之间形成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共同共有关系。后乙母于1963年去世,因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即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按照转继承的规定,其应继承的乙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乙母的父母及乙父均在解放前去世,乙有一个弟弟,则该份额应转由乙的弟弟继承。乙的弟弟又于1999年去世,乙弟有妻子和子女若干,则又适用一次转继承,该份额转由乙弟的妻子、子女继承。至此,几经辗转,截至甲去世,甲之子女申请遗嘱继承公证之日,乙的遗产份额应由甲、甲之子女、乙弟的妻子、子女共同继承。



法定继承人顺序先父母还是先子女

  对于法定的继承人顺序是先父母还是先子女这个问题,一般来说父母和子女他都是第一顺位的一个继承人,所以说它不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问题,在继承的时候需要按照相关的一个条件来进行一个平等的分配。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法定继承人顺序先父母还是先子女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先父母还是先子女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遗产所需的材料有: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的财产的标的物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证明。


  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有无养子女、继子女的情况的证明。


  被继承人的父母关系证明。


  放弃遗产人书写的《放弃遗产声明书》


  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